【发布日期:2015-11-11】 【阅读:次】
沿海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9号)的精神,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服务海洋经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海域使用招标拍卖挂牌 (一)下列情形之外的项目用海实行招标拍卖挂牌: 1、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 2、列入省政府发布的重点项目目录的交通、能源、水利项目; 3、国家立项的重大产业项目和国务院审批的用海项目; 4、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项目; 5、已经确权的,期限届满或改扩建,按规定应予续期或改扩建的项目; 6、列入省级以上渔港规划的渔港建设项目。 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应以拍卖方式出让使用权。 (二)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由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涉及填海的,应当会同国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填海项目的出让方案还应明确填海形成土地的界址、用途、用海用地控制要求、出让价款组成、出让规划条件、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三)出让方案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 (四)完善海域价格评估机制。大力培育海域评估中介组织,海域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机构应严格按有关评估技术规范执行,评估价格应不低于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同类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最低标准。 (五)填海项目的出让价款由海域使用金、填海成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海域补偿费及海域出让相关费用组成。但是,受让方自行填海的,填海成本不计入海域出让价款。 (六)征收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的溢价部分,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市、县2:1:7的比例分成,分别缴入各级国库。有关费用包括政府已经投入的填海成本、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意向用海单位前期垫付的相关费用、海域使用金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海域补偿费等。 二、积极推进海域收储 (七)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海域收储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海域收储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海域收储机构,承担海域收储的具体实施工作。 (八)下列海域可以纳入海域收储: 1、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依法收回的; 2、海域使用期限届满依法收回的; 3、闲置海域依法收回的; 4、非法占用、转让海域依法收回的; 5、未开发利用的。 (九)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用海审批权限和辖区年度用海需求,编制辖区年度海域收储计划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收储机构根据批准方案收储的海域,经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凭登记凭证可以向金融机构和融资平台融资。 三、处置闲置海域 (十)沿海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县(市、区)开展海域使用情况调查,摸清辖区内批准用海项目的实施情况,登记造册并报省厅;对填海项目未按进度施工的,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加快实施进度;对填海已经完工尚未通过填海竣工验收的项目,要督促业主单位尽快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十一)未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同意,海域使用权人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可以认定为闲置海域。对闲置海域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协商、责令限期开发利用、收回海域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处置。 (十二)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审批项目闲置海域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工作,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和处置工作。 四、实施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 (十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并作为海域使用审批管理的重要依据,实现海域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与优化配置。 (十四)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包括海域利用效率、海岸线利用效率、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地比例、港口(渔港)用地面积、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绿地率、渔船停泊数量等。 (十五)编制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应当遵循控制性原则、节约集约用海原则、科学合理性原则,并按照不同类型项目用海设定相应的用海控制指标值。 (十六)申请用海的单位或个人在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用海初步设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项目用海申请材料时,必须在报告中明确控制指标值。 (十七)项目用海审批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指标对项目用海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控制指标要求的,不予审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根据批准的控制指标进行填海作业。在填海竣工验收时,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不予竣工验收。 五、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牵头成立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托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明确任务分工和经费开支渠道,形成合力,高效运作,确保有序实施;加强海域交易平台建设,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用海环境。 (十九)优化海域论证和海洋环评。用海项目海域论证要适应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要求,着重论证相关规划符合性、海洋产业用海控制指标符合性;涉及填海工程的,海洋环评着重评价填海工程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二十)加强监督管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审批和监管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对不按规定使用海域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建立健全项目用海行政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严格海域审批纪律,对审查、审核履职不到位或违法违规审批用海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