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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02-10】 【阅读: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考核的对象为本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及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委监管的企业的下列人员:

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2、国有控股公司中代表市属国有股权出任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3、经批准列为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  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员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奖惩结合原则。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员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科学发展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四条  对企业负责人员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期限为公历年即从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期限从任职起至任期届满(一般一届任期三年);任期内调离或职务终止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起至离任止。

第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经济指标和管理指标(指合并报表)。

1、经济指标由市国资委委针对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投融资能力、贡献程度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因素,具体选取5-8个指标,同时根据具体企业在某一时期的管理短板而设置不同的指标分值。经济指标在整个指标体系中居于主要地位。
      2、管理指标由日常管理指标和专项管理指标组成。日常管理指标根据市国资委委各职能科室的职责要求设置;专项管理指标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党风廉政、质量管理、计划生育、综治平安、环境保护六个方面,作为扣减或否定指标。

4、考核指标按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和对应的分数计算分值(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2-12-2)。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于年度初以正式文件形式将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方案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考核期内,由于国家、省或本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资产划转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对企业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相关内容。

2、企业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满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满后,依据经市国资委内部审计或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市国资委报告。

3、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外派监事会对企业的评价结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批复确认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级别

第七条  根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和任期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具体为:
      1、当考核结果为E级(考核分数≤90分)时,绩效年薪为0;
      2、当考核结果为D级(90<考核分数≤100分)时,绩效年薪按“基薪×(考核分数-90)/10”确定,绩效年薪在1倍基薪之内;
      3、当考核结果为C级(100<考核分数≤110分)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0.5×(考核分数-100)/10]”确定,绩效年薪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4、当考核结果为B级(110<考核分数≤120分)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110)/10]”确定,绩效年薪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5、当考核结果为A级(考核分数>120分)时,绩效年薪按“基薪×[2+(考核分数-120)/10]”确定,绩效年薪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对于当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年薪下调一个级别即加扣10分(不含首次执行的企业)。

对于当年度没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即保值增值率小于100%的企业,当年度绩效年薪为零(不含如公交公司等政策性企业)。

若企业不执行业绩考核办法或无故中断,企业负责人员绩效年薪相应取消(保留基本年薪)。

第五章  兑现与奖惩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最终结果根据《莆田市国资委关于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实行薪酬管理的通知》予以兑现。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延期绩效年薪按以下考核结果分别予以兑现:

1、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含)以上的,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E级的,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年薪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可(或建议)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对其进行岗位调整。
    具体扣减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应扣减的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C级起点分数即100分-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即100分。

第十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出现以下情形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将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予以扣减绩效年薪和延期绩效年薪:

1、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

2、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企业拒不执行市国资委委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莆田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构成及其计分办法

 

一、经济指标

该类指标基本分为75分,实行20%的上下浮动,最高可得90分,最低可得60分。各监管企业的指标设置及计分办法如下:

(一)国投公司

1、投资总额30分=政府性投资20分+经营性投资10分: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投资任务,得基本分20分;每超过年度投资任务500万元,加0.5分,最多加4分。超过4000万元的投资额可结转下年合并计算。若没有完成,每减少250万元,在基本分20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4分。经营性投资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完成基数,得基本分10分;比基数每增加500万元,加0.5分,最多加2分。超过2000万元的投资额可结转下年合并计算;比基数每减少250万元,扣1分,最多扣2分。

2、资产总额20分:资产总额比上年度增长2%,得基本分20分;每增加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增幅在0-2%(含)之间,扣1分,在此基础上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3、利润总额10分:利润总额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完成基数,得基本分10分;比基数每增长5%,加0.5分,最多加2分;比上年度每下降2.5%,扣0.5分,最多扣2分。

4、保值增值率5分:保值增值率在100—101%之间,得基本分5分;在101-103%之间,加0.25分;在103-105%之间,加0.5分;在105-107%之间,加0.75分;107%以上的,加1分。

5、管理费用利润率5分: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达到基数,得基本分5分;比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0.25分,最多加1分;比基数每下降2.5个百分点,扣0.25分,最多扣1分。

6、净资产收益率5分: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达到基数,得基本分5分;比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1分;比基数每减少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1分。

(二)城投集团

1、投资总额30分=政府性投资30分: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投资任务,得基本分30分;每超过年度投资任务500万元,加0.5分,最多加6分。超过6000万元的投资额可结转下年合并计算。若没有完成,每减少250万元,在基本分20分基础上扣1分,最多扣6分。

2、资产总额20分:资产总额比上年度增长2%,得基本分20分;每再增加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增幅在0-2%(含)之间,扣1分,在此基础上每再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3、利润总额10分:利润总额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完成基数,得基本分10分;比基数每增长5%,加0.5分,最多加2分;比上年度每下降2.5%,扣0.5分,最多扣2分。

4、保值增值率5分:保值增值率在100—101%之间,得基本分5分;在101-103%之间,加0.25分;在103-105%之间,加0.5分;在105-107%之间,加0.75分;107%以上的,加1分。

5、管理费用利润率5分: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达到基数,得基本分5分;比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0.25分,最多加1分;比基数每下降2.5个百分点,扣0.25分,最多扣1分。

6、净资产收益率5分: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达到基数,得基本分5分;比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1分;比基数每减少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1分。

(三)交投集团

1、投资总额30分=政府性投资20分+经营性投资10分: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投资任务,得基本分20分;每超过年度投资任务500万元,加0.5分,最多加4分。超过4000万元的投资额可结转下年合并计算。若没有完成,每减少250万元,在基本分20分基础上扣0.5分,最多扣4分。经营性投资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完成基数,得基本分10分;比基数每增加500万元,加0.5分,最多加2分。超过2000万元的投资额可结转下年合并计算;比基数每减少250万元,扣0.5分,最多扣2分。

2、资产总额20分:资产总额比上年度增长2%,得基本分20分;每再增加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增幅在0-2%(含)之间,扣1分,在此基础上每再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3、利润总额10分:利润总额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完成基数,得基本分10分;比基数每增长5%,加0.5分,最多加2分;比上年度每下降2.5%,扣0.5分,最多扣2分。

4、保值增值率5分:保值增值率在100—101%之间,得基本分5分;在101-103%之间,加0.25分;在103-105%之间,加0.5分;在105-107%之间,加0.75分;107%以上的,加1分。

5、管理费用利润率5分: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达到基数,得基本分5分;比基数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0.25分,最多加1分;比基数每下降2.5个百分点,扣0.25分,最多扣1分。

6、净资产收益率5分: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达到基数,得基本分5分;比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1分;比基数每减少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1分。

(四)水务集团

1、投资总额25分: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完成基数,得基本分25分;比基数每增加800万元,加1分,最多加5分,超过4000万元的投资额可结转下年合并计算;比基数每减少200万元,扣1分,最多扣5分。

2、营业收入25分: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达到基数,得基本分25分;比基数每增加200万元,加1分,最多加5分;比基数每减少100万元,扣1分,最多扣5分。

3、资产总额10分:资产总额比上年度增长2%,得基本分10分;每再增加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比上年度增长低于2%时,每再低于2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分。

4、平均漏失率5分:平均漏失率与上年度基本持平,得基本分5分;比上年度每减少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1分;比上年度每增加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1分。

5、保值增值率5分:保值增值率在100—101%(含,下同)之间,得基本分5分;在101-103%之间,加0.25分;在103-105%之间,加0.5分;在105-107%之间,加0.75分;107%以上的,加1分。

6、污水处理量5分:年污水处理量以上年度为基数,完成基数,得基本分5分;比基数每增加800万吨,加0.5分,最多加1分;比基数每减少400万吨,扣0.5分,最多扣1分。(仅闽中水处理公司,不含今后新兼并的)

(五)建投集团

1、利润总额30分: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达到基数,得基本分30分;比基数每增长5%,加1分,最多加6分,超过30%的利润总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合并计算;比基数每下降2.5%,扣1分,最多扣6分。

2、已缴税费20分: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完成基数,得基本分20分;比基数每增长5%,加1分,最多加4分;比基数每下降2.5%,扣1分,最多扣4分。

3、投资总额10分: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完成基数,得基本分10分;比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加0.5分,最多加2分;比基数每减少500万元,扣0.5分,最多扣2分。

4、资产总额10分:资产总额比上年度增长2%,得基本分10分;每再增加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比上年度增长低于2%时,每再低于2个百分点,扣1分,最扣2分。

5、保值增值率5分:保值增值率在100—101%之间,得基本分5分;在101-103%之间,加0.25分;在103-105%之间,加0.5分;在105-107%之间,加0.75分;107%以上的,加1分。

(六)湄控公司

1、利润总额30分: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完成基数,得基本分30分;比基数每增长5%,加1分,最多加6分,超过30%的利润总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合并计算;比基数每下降2.5%,扣1分,最多扣6分。(不含延寿山庄)

2、投资总额20分: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完成基数,得基本分20分;比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最多加4分,超过4000万元的投资额可结转下年合并计算;比基数每减少500万元,扣1分,最多扣4分。

3、资产总额10分:资产总额比上年度增长2%,得基本分10分;每再增加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比上年度增长低于2%时,每再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扣2分。

4、已缴税费5分: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达到基数,得基本分5分;比基数每增长5%,加0.5分,最多加1分;比基数每下降2.5%,扣0.5分,最多扣1分。

5、保值增值率5分:保值增值率在100—101%之间,得基本分5分;在101-103%之间,加0.25分;在103-105%之间,加0.5分;在105-107%之间,加0.75分;107%以上的,加1分。(不含延寿山庄)

6、山庄亏损额5分:以上年实际数为基数,不超过上年数,得基本分5分;比基数每减少100万元,加0.5分,最多加1分;比基数每增加50万元,扣0.5分,最多扣1分。

二、管理指标

(一)日常管理指标(40分):

1、党务人事管理(5分):

①思想建设(0.5分):学习、教育培训、主题活动等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每项扣0.1分;②组织建设(1分):组织机构、班子建设、发展党员、党费收缴、换届选举、组织活动、党建工作等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每项扣0.1分;③制度建设(0.5分):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每项扣0.1分;④作风建设(0.5分):党务公开及意见反馈、服务群众、专题调研、访贫帮扶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每项扣0.1分。⑤法人治理(0.3分):不履行规定程序或超职数配备等,每次扣0.1分;⑥人事配备(0.5分):不按规定或超职数设置和配备的、未经批准擅自任用的,每次扣0.1分;⑦用工管理(1.2分):用工计划报批、员工管理、合同管理、教育培训和人员招聘、考核等,不报批、不履行规定程序、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每项扣0.1分;⑧档案管理(0.5分):人事及工资档案信息、资料等不齐全或更新不及时、归档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的,每项扣0.1分。

2、资产管理(3分):

(1)资产处置(1.8分)

①未经批准,企业资产擅自转让的,每次扣0.2分;

②未经批准,企业资产无偿(或有偿)调拨、捐赠给其它单位的,每次扣0.2分;

③未经批准,报废、核销企业资产的,每次扣0.2分;

④未经批准,擅自出租(或出借)企业资产的,每次扣0.2分;

⑤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企业产(股)权的;每次扣0.2分。

⑥上述事项报批后,未按规范处置的,每次扣0.2分,处置结果未报备的每次扣0.1分。

上述不规范行为累计最多扣1.8分。

 (2)企业固定资产管理(1.2分)

①未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的扣0.2分,制度不完善的扣0.1分。

②未指定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的,扣0.2分。

③未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制度的扣0.2分,卡片内容未完整记录固定资产的来源、验收、使用部门、使用人以及流转过程的每项扣0.1分。

④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盘点一次,保证账、卡、物相符。没盘点的扣0.2分,发现不相符的每一项扣0.2分,最多扣0.2分。

上述固定资产管理落实不到位累计最多扣1.2分。

3、投资管理(5分):

(1)向市国资委报告市政府下达的建设任务(0.5分)

(2)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经市国资委批准(1分);

(3)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投资分析(0.5分);

(4)组织投资计划与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和管理(0.5分);

(5)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1分);

(6)对所出资和实际控制企业重大投资活动实施监管(0.5分);

(7)按分类要求及时上报情况(核准与备案)(1分);

以上各项如不落实则不得分。

4、执行制度规定(5分):

结合内审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议所得分值(分值10分)给予相应得分:

  责任制考评得分              本项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