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02-02】 【阅读:次】
莆海渔〔2015〕5号
各县区(管委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科室:
为了加强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进一步规范海域资源(含无居民海岛,下同)公开出让交易备案行为,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和《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备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海域资源公开出让交易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海域资源公开出让交易备案是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人职责时对海域资源公开出让交易材料进行业务审查备案;监察部门对海域资源公开出让交易行为实施监督备案。
二、依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海域资源交易项目,由市海域海岛储备中心依据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案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文件发出前,将招标文件送局业务科室和驻市水利局监察室(联系市海洋与渔业局)备案。局业务科室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经修改完善后方可发布。
三、驻市水利局监察室(联系市海洋与渔业局)视情对备案的海域资源公开出让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对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制止、督促整改,严肃查处海域资源公开出让交易活动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行为。
四、海域资源公开出让交易备案时提交下列材料:
1.莆田市海域资源交易备案表(一式三份);
2、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案的批复文件;
3、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文件;
4、其他材料。
五、各县区(管委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附件:莆田市海域资源交易备案表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5年1月12日
附件
莆田市海域资源交易备案表
申请单位(章):莆田市海域海岛储备中心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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