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12-30】 【阅读:次】
莆海渔〔2014〕246号
各县区(管委会)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4年12月29日
抄送:省海洋与渔业厅、局属各单位。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印发
附件: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与渔业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科学、民主和规范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定》(莆政综〔2014〕11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会、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四条 局长代表市海洋与渔业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局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
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局规划法规监督科负责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年度计划;
(二)根据省厅、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精神所做的重要工作部署;
(三)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四)审议通过全局重要工作制度;
(五)研究重大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
(六)事关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一般行政事项决策、人事任免、行政问责、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由相关决策承办单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在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以下情形:所采集信息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需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违反保密纪律。
(三)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到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改革工作的事项,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各县、区(管委会)海洋与渔业部门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四)合法性审查。重大涉法事项必须依法论证,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先由规划法规监督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决策。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进入决策阶段,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局长根据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提议确定,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审议需要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等资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提前准备。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必要的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方可进行表决。
(六)作出决定。局长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局长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由承办单位依照会议要求修改后报分管领导审定,由局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七)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局长的决定。
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八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
第九条 进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且分管领导必须到会。
第十条 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一条 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分管领导应及时报告。
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管理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决策档案。重大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等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应当对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及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根据执行单位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议决定程序,可以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局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重大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局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局长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或修正的,可以向本局或者执行单位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十七条 本局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
第十八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进行公示,由局务会决定。局办公室会同承办科室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协助作好公示。
第十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通过报刊、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前,承办科室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需要公示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六章 重大决策听证
第二十二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原则上应进行听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进行听证,由局务会决定。局规划法规监督科会同承办科室、局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协助作好听证。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事先听证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相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举行听证会的相关科室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听证人不少于7人。公民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第二十七条 确定听证会代表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听证会代表,并提供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二)主持单位说明决策方案、依据和理由;
(三)听证会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陈述意见并总结;
(五)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作为本局决策的重要依据。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听证会代表绝大多数不同意行政决策方案,主持部门应修订决策方案,再次进行听证。
第三十条 遇有特殊情况,经局务会议决定,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听证会代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局务会议不予讨论通过。
第七章 决策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决策责任追究适用于本局局领导、二级机构和各科室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三十六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七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未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一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二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要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四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四十五条 对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做出检查。
第四十六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八条 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对局副处以上干部因违反本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局党组报请市监察局作出处理。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人员的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由局监察室负责。
第四十九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过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五十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一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五十二条 对责任人的处分,报上一级主管机关、监察和人事机关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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