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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4-12-02】 【阅读: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的各项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指南。
  地方级海洋保护区可以参照本指南开展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一、总体目标
  通过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达到保护目标明确,生态环境及资源本底清楚,管护及监控设施完备,管理队伍专业,管理制度健全,规划科学合理,保护与利用关系协调,资源管护、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等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生态旅游等资源合理利用,社区共管和公众参与机制完善,保护成效显著。
    
二、规范化建设要求与内容
  (一)基本要求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是指规范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基础管护设施建设和相应设备的配置。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建设内容应满足主要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的需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应与本保护区的类型、面积、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生态环境特征以及管理目标相适应,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协调,不得盲目求大、求全、求高档。各项设施应与当地的自然景观和谐一致,力求节能、环保,尽量采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区内的供电等线路应尽量采用地下铺设并复原。规范化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项设施设备,不得重复建设。管护、科研、宣教、办公设施尽可能集中建设,并兼顾各项功能。保护区内用于主要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救护繁育设施、生态恢复工程等建设的,应进行科学论证。
  (二)管护设施
  1.办公及附属设施设备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建设适当的办公及附属设施,满足日常办公、管理等需要。办公用房应尽量与科研和宣教设施集中建设,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按管理人员人数配备办公桌椅、计算机等,并配备资料密集柜、档案陈列柜等管理设施。
  2.基础管护设施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管护设施的建设不得破坏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生态环境及自然地质地貌景观。
  (1)保护管理站(点)用房
  根据保护与管理要求,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可设立保护管理站(点)。保护管理站(点)内应配有基本的办公、通讯等配套设施,便于保护区管护人员开展管护工作。保护管理站(点)外观应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其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
  (2)巡护监视望塔(台)
  根据海洋保护区实际管理需要、主要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分布情况,结合考虑视野及当地地质地貌情况,建设巡护监视望塔(台)。望塔(台)设置应具有良好的视线通透性、便于观察望,外观尽量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
  (3)界碑、界桩及海上界址浮标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在人为活动频繁地区、主要道路相交处、转向点及海域设置界碑、界桩和海上界址浮标,充分发挥指示、警示、宣传的作用。界碑、界桩和浮标的设置应规划合理、位置明显、效果突出,牌面内容设计科学、文字清晰明了。界碑、界桩及海上界址浮标的外观设计应与本保护区生态景观相协调。海上界址浮标的设置应充分考虑海洋水动力条件、底质状况及周边的开发活动状况等,海上界址浮标应具有安全和稳定、不污染海水、不易损毁、不妨碍海上航行、颜色醒目、易于维护等特点,材质一般为玻璃钢或无毒PE等材质。
  界碑、界桩一般间隔1000米左右,在人类活动较频繁的区域或转向点应适当加密。海上界址浮标应根据界限拐点分布情况适当设置。
  (4)管护围栏
  根据保护管理需求,可在保护区生态敏感、人类活动频繁等保护区边界设置管护围栏。管护围栏设置以不影响保护动物的自由迁徙为原则,一般采取金属网、木质、水泥栏栅或其它材料,管护围栏应具有稳定性、视野通透性等特点,与周围生态环境协调一致。
  (5)景观大门
  景观类型、海洋公园等保护区可根据管理需要在入口处或进入保护区的主要地段,设置景观大门,以作为保护区标志性建筑。景观大门的设计以体现本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特点、与周边生态景观协调为原则,融生态、人文于一体,具景观性、标志性、协调性、美观性、创新性等特征。
  (6)巡护道路
  巡护道路包括干道、便道和巡护步道。干道用于连结保护区和国家或地方交通干线,路面等级应满足晴雨通车要求。便道用于连接保护区管理机构办公地点、保护管理站(点)、望塔(台)、监测点和居民点等,标准应达到通车或人员便利通行要求。此外,可根据巡护需要,依自然地势设置自然道路或人工修筑阶梯式道路作为巡护步道。
  必要的巡护道路能够满足保护区巡护、监测、日常管理、防火等的需要。不得以管护为名铺设旅游道路,破坏生态环境。
  (7)巡护码头
  根据巡护执法的需要,修建巡护码头(含透水或浮动式码头),供执法船(艇)靠泊。
  (8)野生生物保护设施
  因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可以适当建设生态礁、人工洞穴、巢箱等设施,配备野生动物救护、病虫害检疫防治等设备。
  (9)供电供水设施
  修建并逐步完善保护区内供电供水设施。
  (10)灾害防护设施
  根据实际情况保护区可建设预防风暴潮、溢油、海岸侵蚀及火灾等灾害的防护设施。
  (11)通讯及网络设施
  修建必要的通讯及网络设施,用于保护区的日常管护与执法。
  (12)废弃物收集及处理设施
  建立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收集及处理设施,废水统一排入城市管网,或经处理后实现回收或达标排放,其他废弃物送至指定地点集中处理。
  3.巡护执法设备
  根据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配备必要的巡护、执法、取证设备,主要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执法取证设备等。
  (三)科研监测设施
  1.在线监控设备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在线监控设备。建设保护区生态监控平台(包括软硬件建设),岸基视频监控系统,车载/船载视频监控系统,无人机监控系统,海洋生物远程鉴定系统,生态浮标监测系统等。
  2.科研设施设备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建立综合性常规实验室,配备海水、沉积物及相关生物的采集与分析仪器设备。
  (四)宣传教育设施
  1.宣传教育基地(中心)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可根据自身特点及科普宣传教育的需要建立宣教场(馆),满足环境教育和生态旅游活动要求,宣教基地(中心)内可设置标本或模型陈列展览室、多媒体放映室、图书资料室等,每年向公众免费开放200天以上。宣传教育基地(中心)应配备宣教、通风、除湿、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其中仪器设备主要包括:电教设备、多媒体查询设备、展示橱窗、陈列柜、展板、电光模型等。
  2.户外宣传栏与宣传牌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在道路出入口、居民点等人为活动频繁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宣传栏或宣传牌。宣传栏及宣传牌应具有保护区的显著标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注意事项及生态保护知识等,介绍本海洋保护区的名称、范围、主要保护对象、保护意义、保护要求等内容。每个保护区设立的户外宣传栏或宣传牌一般不少于10个。
    
三、规范化管理要求与内容
  (一)基本要求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管理是指构建规范的管理框架体系和运行程序,明确相关的工作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各项管理事务,以达到工作任务明确、制度健全、运行有序、管理高效的目的。
  (二)管理机构与人员
  1.管理机构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纳入县级以上财政预算。暂时不具备条件设立独立机构的,可积极探索委托管理、联合共管等其他形式的管理机制。国家级海洋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
  保护区管理机构内部科室设置应满足各项工作需要,可设办公室、保护科、科研科、宣教科、社区科、资源利用与恢复科、管理站(点)、执法大队(支队)等,并有明确的职能和责任。
  2.管理人员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人员数量应能够满足保护和管理需要,必要时可以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开展管护工作。
  每个保护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与海洋保护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者,下同)比例不低于50%,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20%
  (三)内部管理制度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人事聘用、财务、宣教、培训、巡护、监察执法、社区共管、生态保护、资源利用与恢复、信息管理、考核制度等。
  (四)档案管理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建立资源管护、监察执法、防火灭火、防灾减灾、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社区共管、项目建设、培训学习、生态保护、日常巡护、资源利用与恢复等工作的记录制度,形成完整的人事、科研、宣教、培训、资源管护、监察执法、生态保护、资源利用与恢复项目等系列档案。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档案管理应当按照《档案法》《海洋档案管理规定》以及有关专项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将数字化档案上报国家海洋局,建立档案管理与服务系统。
  (五)规划与计划
  1.总体规划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总体规划,科学分析目前保护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有针对性地提出阶段性规划目标和任务,指导海洋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经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海洋局批准实施。根据保护区实际建设管理成效、保护区生态环境及周边社会经济条件变化情况,总体规划至少每十年修编一次。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
  2.专项规划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根据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需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生态恢复、生态旅游、生态补偿实施等专项规划,具体指导保护与利用专项活动。规划期一般为5年。
  3.年度工作计划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根据本保护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保护区面临的紧迫问题,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保护区每年应根据当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工作总结报告,评估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经验,报告主管部门。
  (六)界址勘定与权属
  1.界址勘定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在批准建立后的一年时间内,完成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界址勘定。
  保护区应具有准确经纬度坐标网格的功能分区图、土地利用结构图、海域使用现状图等图件。有条件的保护区应采用数字化管理手段记录、标识、管理本保护区及功能区边界。
  保护区管理人员必须准确掌握本保护区及其各功能区的界限范围。
  2.权属
  海洋保护区权属包括海域使用权属和土地所有权属两部分。
  保护区应明确掌握本保护区内海域使用权人的用海范围、用海类型、用海期限等信息。
  保护区应明确掌握区内土地所有权、使用类型等信息。
  (七)巡护与执法
  1.日常巡护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根据保护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巡护和执法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日常巡护工作。
  日常巡护范围应该覆盖保护区大部分区域,必须涵盖重点保护区域及人为活动频繁区域。
  日常巡护以定期巡护为主,可根据管理要求、交通条件、地形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巡护周期。
  巡护应将巡察、科研监测、执法等工作结合于一体。
  日常巡护工作应建立巡护责任制和巡护报告制度,巡护人员每次巡护结束应填写巡护情况记录或日志,保护管理站每月应填写巡护月报,保护区管理机构每年应填写巡护年报。
  保护区每年将巡护年报及监测结果上报海洋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
  2.执法检查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保护区内的生态旅游、开发建设、参观考察等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及时制止破坏保护区生态和资源的违法违规活动,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对出入保护区的人员及其携带的海洋、海岛生物、非生物资源实施检查,防止海洋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非法破坏以及外来物种的入侵。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执法机构,及时处理违法案件。
  (八)科研监测
  1.资源调查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经常性开展科学考察和专项调查,尤其是对主要保护对象的调查,要对区内的生物多样性进行编目和详细记录,做到资源本底清楚。
  每十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科学考察,编制科考及分析报告。有条件的争取出版科学考察报告。
  2.定期监测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开展生态环境、资源、自然生态灾害、开发利用活动、外来物种入侵、区内旅游活动等项内容的监测活动。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当地社区社会经济状况调查。
  根据主要保护对象或主要保护目标的特点设置监测断面和站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调查监测。监测结果应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并根据监测结果对保护区生态环境及主要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变化情况进行评价。
  3.科研活动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加强与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合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有关海洋保护区科学研究工作,建立海洋生态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科学研究与教学实习的基地,积累保护区生态环境和主要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相关研究成果,不断丰富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相协调的技术与经验。
  (九)宣传教育
  1.宣传资料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编制科普宣传书籍、音像、文字及图片资料、环境教育材料等,分发给周边社区居民、游客和访问者。
  2.宣教活动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对学生、当地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教育活动。有条件的保护区应与所在社区学校共同编制校本教材,将海洋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纳入学校课堂教育之中。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积极创造条件,为来保护区的访问者(含游客)提供接受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科普知识宣传的场所及宣传材料等。
  3.海洋保护区网站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发挥网络宣传作用,建立并定期维护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及时发布和更新保护区的相关信息。
  4.交流与合作
  有条件的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广泛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吸收先进的生态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的先进技术和经验,通过建立姊妹保护区、参加国际或区域保护网络、参加国际国内培训和研讨会,展示保护区管理建设成果。
  (十)社区共管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与所在地政府、有关单位及当地社区的关系协调融洽,可以通过建立共管机制、签订共管协议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地方社区和居民参与海洋保护区管理,与所在社区每年开展至少一次社区共管活动。
  (十一)业务培训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培训和学习,提高相关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保护区所有工作人员及季节性临时工在上岗前均需进行培训。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至少每年组织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培训和教育;具备条件的保护区,应积极派员参加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举办的保护区工作相关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政策、动植物知识、资源管护、执法检查、防火灭火、科研监测、宣传教育、项目建设、资源开发管理、社区共管、3S技术、电脑应用和装备设备使用等。
  (十二)应急能力建设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根据自身特点以及潜在的自然灾害及可能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违规开发建设和生态破坏等紧急事件,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四、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管理
  (一)基本要求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内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要求。
  在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活动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与资源容量,科学规划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内容及开发利用的程度,指导保护区保护与开发利用有序进行。保护区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安排应当与各功能分区的管理目标一致。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对保护区内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过程进行监督,开展相应的监理、统计、监测等。
  (二)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管理
  1.保护活动
  自然保护区及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内,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不得实施各种与主要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保护区内各种保护设施应与周围生态环境协调一致,保护工程和保护活动的实施与运行不得对主要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及生态环境造成损毁。
  2.开发利用活动
  特别保护区的适度利用区内,鼓励实施与保护区功能区管理要求相一致的生态型资源利用活动,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养殖等绿色低碳海洋产业。严格限制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实施采石、挖砂、围垦滩涂、围海、填海等影响海洋生态的利用活动。确需实施上述活动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在特别保护区的预留区内,严格控制人为干扰,禁止实施改变区内自然生态条件的生产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设活动。
  3.生态恢复活动
  根据保护区内生态受损退化的状况,划分出生态恢复的区域,确定生态恢复类型,编制生态恢复实施方案,根据需要采取封禁方式进行自然恢复或进行人工辅助恢复。生态恢复实施方案须经有关专家论证。生态恢复工程实施一年后,开展生态恢复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调整优化生态恢复方案。
  涉及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和重要海洋生物等类型的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可以根据生态恢复的需要,适当开展滨海湿地水源保护、湿地生态恢复、红树林、珊瑚礁、重要海洋生物物种人工恢复和外来入侵生物治理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