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莆田市振兴乡村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建设 >> 安全管理 >> 正文

莆田市南日集团关于转发《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强烟花爆竹销售、 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2-11】 【阅读:次】

 
莆市南日201510                   签发人:  
 
莆田市南日集团关于转发《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子公司、各部门:
现将《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办﹝2015﹞2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莆田市南日海洋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2月13日    
   
 
 
 
莆政201522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
《莆田市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打造宜居、宜业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城市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未成年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四条  我市范围内仅允许销售、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D级烟花爆竹产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
第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禁止在禁放区域内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公安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布点规划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第七条  销售烟花爆竹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烟花爆竹网点布局规划,并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许可证,方可销售。
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向具有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购买烟花爆竹,所购买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实施统一配送和清退服务。
第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和安全警示标志,按照经营许可的期限、地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销售烟花爆竹。
专店经营的零售场所,其烟花爆竹堆放面积不得超过场所总面积的30%、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且每平方米堆放数量不得超过8箱,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60箱。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七)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八)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本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十)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第十条  下列区域为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城厢区
龙桥街道:太平居委会、下磨居委会、兴安居委会、北磨居委会、龙桥居委会东圳路以南。
霞林街道:沟头居委会、棠坡居委会、莆糖社区、霞林居委会荔园路以北、顶墩村荔园路以北、下黄村荔园路以北。
凤凰山街道:南门居委会、龙德井居委会、月塘居委会、新塘居委会、筱塘居委会。
四至范围:北至东圳路、南至荔园路、西至东圳渠道、东至与荔城区交界处。
(二)荔城区
镇海街道:英龙居委会、文献居委会、凤山居委会、梅峰居委会、长寿居委会、镇海居委会、阔口居委会。
拱辰街道:拱辰居委会部分区域、莘郊居委会部分区域、荔浦村部分区域。
四至范围:北至东圳路、南至荔园路、西至与城厢区交界处、东至荔园路。
(三)涵江区
涵东街道,涵西街道,商场管委会。
国欢镇:码头村部分区域(公园西路以南、西环城路以东)。
(四)秀屿区
笏石镇:前线路、八二0路、工农路、大众路、顶社村下街、三门井、下桥头、三社头及土埕路以东、前线路以西、工农路以南区域。
(五)仙游县
鲤城街道:洪桥居委会、木兰居委会、十字居委会、仙糖居委会、南桥居委会、城内居委会、坝垅居委会部分区域、东门居委会部分区域、龙泉居委会部分区域。
鲤南镇:柳坑居委会部分区域。
四至范围:北至学府路(北一环路)、南至木兰溪(含鲤南镇柳坑社区中亥亭岭街以北老城区)、西至城象线(喇叭口)、东至东一环路。
以上具体区域见附件图示
第十一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以外的区域,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本辖区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在其他重要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循安全、环保、适量的原则,购买合格产品,安全燃放。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引导群众树立环保意识,尽量减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要积极倡导农村地区转变传统观念,适量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具有伤害性的礼花弹、大型烟花。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经营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安全携带和运载,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屋外抛掷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规定,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没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的,由公安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制止,并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之外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城市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因违反本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城市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2.涵江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3.秀屿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4.仙游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附件1
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