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16】 【阅读:次】
东南网莆田4月14日讯(本网记者 吴炳端 通讯员 陈欢欢)“听说现在给孩子上户口不能取两个字的名字?是不是真的呀?”今日,有网友通过东南网“网络求真”栏目咨询。东南网“网络求真”栏目记者从莆田城厢公安分局了解到,该消息不实,新生儿上户口名字的字数并无限制。 据城厢警方介绍,新生儿上户口名字的字数并无限制,但最好控制在2个字(含2个字)以上、6个字以内,方便录入和识别。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同时,户籍民警也提醒各位即将给孩子上户口的父母,在为孩子取名时不能使用字母、数字和符号,并尽量减少生僻字和繁体字,以免为以后带来尴尬和不便。 延伸阅读: 申报户口登记姓名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该遵循公序良俗,姓氏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非婚生育的子女。无法确定生父或者生母的,姓氏应当随落户方姓氏。除姓氏外,名字用字应该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第一百一十九条 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汉字译写的姓名。 第一百二十条 弃婴姓名由收养人或者收养机构确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一致。记载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应当先以《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再根据公民申请,按照变更姓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填写不规范或未填写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群众到签发单位补充完整或者申请换发后,再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申报户口登记的曾用名,应当填写公民曾经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报告,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一) 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姓氏的,提交关系证明;(二) 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收养证明;(三) 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四) 因18周岁前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提交父母、继父母《结婚证》《离婚证》;(五) 因不规范简化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 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提交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一) 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被误解、歧视的;(二) 在同一村居(社区)、单位、中小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还应当提交村居(社区)、单位、中小学习证明);(三) 因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名字的(还应当提交收养证明);(四) 名字中含有不规范汉字的;(五) 本人学籍或者人事档案使用同一名字超过10年以上,且与公安机关登记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本人学籍或者人事档案复印件);(六) 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还俗的(还应当提交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七) 公民未满6周岁的。佛教、道教出家人员本人要求世俗姓名变更为法号的,公安机关在户口薄册“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佛教、道教出家人员还俗的,将姓名变更为“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民年满18周岁申请变更姓名,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持双方书面申请,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一) 子女未满10周岁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持双方书面申请,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二) 子女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持双方书面申请,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三) 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未满6周岁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办理;超过6周岁的,经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给予办理。 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第一百二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一)、正在服刑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五)、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诉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第一百二十七条《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曾用名项目记载姓名更改人最近一次的曾用名。 |